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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岁女儿诉父亲每月񏑼千生活费,法院:身体健康,可独立生活,驳回诉求

来源:不知就里网-工人日报
2026-04-23 18:50:03
\u003c!--NO_AD_ERROR_2--\u003e\u003cP\u003e12񀙒日,@九派新闻 从豫法阳光获悉:小琳(化名)18岁时,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。彼时,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:小琳由母亲直接抚养,小琳的学费由父亲承担,同时父亲需每月向小琳支付抚养�元。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\u003c!--IMG_0--\u003e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0--\u003e\u003c!--NO_AD_0--\u003e\u003cP\u003e此后,小琳顺利考入大学。四年本科期间,父亲始终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,不仅承担了学费,还按时足额支付每�元的生活费。2024年,年�周岁的小琳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,然而,父亲在支付第一年读研费用后,却提出不再继续支付学费及生活费,理由是自己年岁已大,挣钱不容易,小琳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,读研并非法定义务教育,已超出法定抚养范围。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1--\u003e\u003c!--NO_AD_1--\u003e\u003cP\u003e小琳认为父亲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父亲继续支付其研究生阶段的学费,并按每�元标准支付生活费,直至研究生毕业。法院审理认为,小琳父母签订离婚协议书时,小琳已年�周岁;截至小琳起诉之日,小琳已年�周岁。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2--\u003e\u003c!--NO_AD_2--\u003e\u003cP\u003e小琳父亲并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,协议中超出法定义务的给付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赠与性质。在小琳已经年�周岁,身体健康可以独立生活的情况下,再苛责父亲负担小琳研究生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显然不当,亦于法无据。综上,法院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。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3--\u003e\u003c!--NO_AD_3--\u003e\u003cP\u003e来源:九派新闻\u003c/P\u003e\u003c!--NO_AD_4--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4--\u003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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